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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2011】58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11-07-2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F-Council中国企业财税管理研究院点评:

   这项千户万唤始出来的优惠政策终于出来了,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投资在西部特定地区的企业来说是个巨大的“红包”。但是由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还将由发改委另行发布,目前哪些产业真的能享受上述优惠还不得而知。F-Council已经邀请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政策专家下周来F-Council的会员平台与大家一起来解析这个新政,敬请关注:www.fcounc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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