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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1-08-06 生效日期:2011-10-01
 

  现将《深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深圳市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第6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深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其经营主体主要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经纪机构等。根据经营行为的不同,按以下区分:
  (一)销售二手车的行为,应按照纳税人销售旧货的规定纳税。
  1.二手车经销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二手车经销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拍卖二手车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二手车交易代理行为,二手车交易代理行为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二手车交易代理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个人销售二手车行为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二、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申报管理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需经过发票开具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的一窗式比对,比对通过后办理纳税申报和发票领购等事项。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申报纳税。在申报前,按备案类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进行管理。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生效之日起享受减税的税收优惠。备案有效期为无固定期限(即在政策不改变的情况下,不设定备案失效时间)。
  (二)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应按照拍卖成交价格申报纳税。在申报前,按备案类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进行管理。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生效之日起享受简易征收政策。备案有效期为无固定期限(即在政策不改变的情况下,不设定备案失效时间)。
  (三)对既从事二手车交易代理业务又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的纳税人应分别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及核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免税。

  三、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以下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安装使用深圳国税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开具发票。
  1.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2.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3.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按照“一车一档”方式归档备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销售”字样。
  1.相对应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
  2.二手车经销企业与买方签订的二手车收购合同
  3.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时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代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按照“一车一档”方式归档,并按月填写《代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月报表》备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代理”字样,如无注明“代理”字样则视同销售行为处理。
  1.代理个人交易二手车的:
  (1)相对应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
  (2)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费发票
  (3)二手车买方、卖方订立的交易合同
  (4)交易双方身份证(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6)《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7)二手车购进时的原始发票复印件
  2.代理非个人交易二手车的:
  (1)相对应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
  (2)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费发票
  (3)二手车买方、卖方订立的交易合同
  (4)交易双方单位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6)《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7)旧机动车销售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复印件(如是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可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三)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按照“一车一档”方式归档备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拍卖”字样。
  1.相对应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
  2.《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二手车经营企业应使用工商部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经营行为。
  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二手车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税务管理,定期开展日常税收发票检查。主要核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报送情况和实际开票情况是否一致,如发现纳税人数据不一致、或者开票有疑点的应进行税务核查。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拒不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对无照经营和违章经营二手车的行为,依法进行税务处理。

  代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月报表(略)
企业声明:我单位提供的车辆证明和凭证齐全、合法并确认以上表格内容,否则我单位将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1年08月0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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