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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区县公安车管业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1-08-16 | 生效日期:2011-08-16 |
各区县财政局:
为配合本市公安部门做好部分车管业务受理网点扩大等便民措施的落实工作,经研究,市财政局同意增加各区县公安局为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增加区县公安局为执收主体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对应的车管业务详见附表。
二、区县公安局开展车管业务所需的收费票据由区县财政局供应;收费收入自2011年10月起由区县公安局全额缴入区县级国库;相关支出2011年由市级财政统一承担,2012年起由区县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各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执收主体确认、项目登记、票据供应及经费保障等工作,并于9月15日前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完成有关执收单位资格及相关票据的核定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1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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