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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1-08-30 | 生效日期:2011-09-0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9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在本年内月领购10本以上(不含10本)《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的纳税人均应使用《广东省通用机打发票》;经营供水、供电、供气、加油站业务等纳税人均应领购《广东省通用机打发票》。已领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不应同时领购《广东省通用手工发票》。纳税人应配合税务机关在2011年年底前做好上述发票的票种转换工作。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1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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