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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个人所得税分征期设置调整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国税函[2011]7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1-10-19 生效日期:2011-10-19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省国税局决定从2011年9月1日开始对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中个人所得税(利息税)法定申报期限和分征期申报期限设置作以下调整:

  个人所得税法定申报期限调整为15天,2011年9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9月20日;2011年10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10月26日;2011年11、12月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法定期限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分征期设置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0]866号)中关于10月申报期“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10月14日”的规定同时作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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