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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财税[2011]3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1-11-08 | 生效日期:2011-11-01 |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一、 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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