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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便函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国税货劳函【2011】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1-11-30 | 生效日期:2011-11-30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申报期起,提高我区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日(次)销售额500元。
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相关正式文件尚在签发程序中,请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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