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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1号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1号 |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 |
发文日期:2011-12-05 | 生效日期:2011-12-05 |
2011年4月22日,我国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则号列:900110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为此联合发布了2011年第24号公告。
第24号公告中规定,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该税号项下非反倾销产品(即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可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但需按公告所列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保证金。在企业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确定其是否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如经海关核实不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予以退还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有关规定,申报进口上述非反倾销产品(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的进口经营单位,除可以向海关提交保证金外,也可以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款保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1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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