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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讨论稿)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2-01-01 | 生效日期:2012-01-0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含)以上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经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上所称备案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西部地区鼓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鼓励类产业优惠目录的,其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二、首次申请的企业应当在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注明企业的具体经营业务,同时注明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前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
三、对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的管理程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对属于2010年12月31日前的投资项目,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未能按照《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四、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和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条件的,可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应将西部地区成员企业(机构)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机构)分开,分别适用税率,其企业所得税款的具体计算和缴纳问题依照《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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