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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205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11-12-30 生效日期:2012-01-01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决定废止2006年5月31日以海关总署第149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
2011年12月3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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