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bst3344_集团官网

贝斯特bst3344_集团官网

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办理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2-01-20 生效日期:2012-01-20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等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现将有关办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后退还纳税人)。
  (二)放弃免税权声明(式样见附件)。

  二、时限规定
  (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从递交备案资料的当月或次月起放弃免税权,纳税人自选定放弃免税权的当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每次办理放弃免税权的有效期为36个月。36个月后,需要继续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申请放弃免税权手续。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将规定资料递交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岗核对资料,将《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内容录入系统,并根据备案结果出具已受理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

  四、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权应注意的政策规定
  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权之前,应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等关于放弃免税权的规定,特别注意以下规定:
  (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五、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略)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01月2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