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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不限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2-03-05 | 生效日期:2012-03-05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车船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分正反两面。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附件1)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附件2)通过征管系统打印。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需要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事项,经纳税人申请,填写《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3)或《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4)后,由系统自动打印。
二、各地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1、《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doc
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doc
3、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doc
4、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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