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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2-03-21 | 生效日期:2012-03-21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契税缴纳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契税限缴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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