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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关税[2012]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2-01-17 | 生效日期:2012-01-0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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