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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11]7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1-08-26 | 生效日期:2011-08-2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1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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