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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7号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7号 |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 |
发文日期:2012-05-29 | 生效日期:2012-07-01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2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05月29日
附件:
1.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doc
2.2012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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