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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国税发[2012]8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2-06-21 | 生效日期:2012-06-21 |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既生产上述三类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或者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属期)均应按规定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二、我市试点纳税人共11户(见附件1:《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企业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请各单位务必对照《统计表》查漏补缺,如发现有符合条件但未填列在《统计表》的纳税人,应及时补增。同时统一组织调查摸底和实地盘库工作,一方面了解试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购进农产品的基本情况;生产销售的产品种类、耗用农产品情况;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情况;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情况;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的情况等。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期初库存产品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协助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耗用农产品比率计算表》(见附件2)及《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转出核定表》(见附件3),并按规定于6月底前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作转出处理。
三、试点纳税人生产已公布扣除标准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等产品应按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其他纳入试点范围的产品原则上暂按成本法核定。如试点纳税人生产的产品能提供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参照,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核定公告后,按投入产出法确定扣除标准。
四、试点纳税人应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深圳市试点纳税人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见附件4)。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关资料进行实地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五、为确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将成立由货物和劳务税处、政策法规处等部门组成的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负责对上报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定企业扣除标准后下发主管税务机关公告实施。
六、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是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监管虚开收购发票的有效手段。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相关内容。同时注意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
1.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企业统计表.xls
2.耗用农产品比率计算表.xls
3.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转出核定表.xls
4. 深圳市试点纳税人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xls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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