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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业和娱乐业纳税人启用通用机打发票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地税告[2012]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2-08-07 | 生效日期:2012-08-07 |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14号)相关要求,我局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在全市饮食业和娱乐业统一启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饮食业和娱乐业纳税人现行使用的旧版《辽宁省大连市饮食业剪贴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剪贴发票(适用于娱乐业)》等其他发票可以使用到2012年11月30日。旧版发票停止使用后,纳税人发生相关业务,应当通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配套使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纳税人应当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已使用和未使用的上述旧版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缴销等相关事宜。逾期使用旧版发票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式样及防伪措施等情况,可以登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dl-l-tax.gov.cn/)查看。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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