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
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2-09-27 | 生效日期:2012-11-01 |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FCouncil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