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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未生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2-12-31 生效日期:2013-02-01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核定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双方的矛盾,特制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1、涉税事项申请单
  2、税务事项决定书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核定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进行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涉税事项申请单》(见附件一),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涉税事项申请单》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当场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有关资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下达《税务事项决定书》(见附件二)。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具有公信力和较高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果,核定计税价格,相关评估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承担;
  (二)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参考认定结果,核定计税价格;
  (三)由主管税务机关成立“争议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成员由税务机关从事存量房评估工作人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从事涉税价格认定人员、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质的人员组成。工作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勘察房产情况,形成勘察工作报告,提交工作组审议。工作组需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第八条 对同一次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争议处理办法,并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 年 2月1 日起施行。
   
附件1:
涉税事项申请单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受理编号:
合同编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
联系电话
 
房屋坐落
房屋面积
 
签订合同日期
年月日
发票开具日期
年月日
申报价格
计税价格
申请争议
处理理由
附列
资料
清单
1
2
3
4
5
  声明:本人已阅知并同意接受纳税争议处理相关政策条款,对上述提供的申请争议处理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纳税人(签名):买方□ / 卖方□
  联系电话:
注:本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附件2:
税务事项决定书
(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
你于 日申请的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事项,我局已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审核。
经重新核定,位于 的住宅的计税价格为 元,(大写: 分),请你于 日前缴纳税款。
如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先依照本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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