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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税[2013]39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3-25 | 生效日期:2013-03-2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2013.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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