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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限的温馨提醒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04-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保障我省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正确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免税等相关政策,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2012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免)税、免税及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2012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限温馨提醒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2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在2013年4月18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九条的规定,2012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应在2013年5月15日前申报出口免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2012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部分外,应在2013年6月18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温馨提醒的具体信息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请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的期限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免税及纳税申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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