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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3-04-09 生效日期:2016-12-11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省局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局4号公告”自2013年预缴企业所得税起执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仍按原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执行。
  
二、小型微利企业报备方式实行新规定:
(一)需在预缴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报备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
(二)新办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需在预缴期享受相关优惠的,须向税务机关报备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
(三)预缴期报备方法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期享受相关优惠,可通过网上办税大厅或上门进行报备,网上办理的具体路径如下:

网上办税大厅2号窗—办税区—涉税事项受理(资料报送)—税收优惠—所得税预缴期减免税备案——“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预缴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S20)”。
  
三、对已进行2013年1季度申报并享受了相关优惠的纳税人,请及时按“省局4号公告”的要求在1季度预缴申报期内补办相关的报备手续。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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