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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价行发[2013]3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3-02-24 生效日期:2013-03-01
 

各设区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具体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证》手续,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涉税鉴证业务收入、支出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省税务机关(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由省税务机关统一汇总报省物价局。
  四、本通知自2013年3月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满前3个月由省税务机关按规定重新报批。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94号                                2009.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

陕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 费
基 数
计费单位
收  费
标  准
服务内容
备  注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含企业注销清算鉴证)
资 产
总 额
100万元及以下
3‰
为委托人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
1、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
2、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2.5‰
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1.5‰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
0.8‰
1亿元以上
0.5‰
2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企业申报的财损金额
100万元及以下
3%
为委托人审核财产损失有关资料,出具鉴证报告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2%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1%
5000万元以上
0.5%
3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
每 个
项 目
清 算
收 入
1亿元及以下
1‰
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产品实际毛利和预计毛利差额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1、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足10000元按10000元计。
2、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3、若清算年度超过3年,按每增加一个年度加收20%。
1亿元以上至5亿元
0.4‰
5亿元以上至10亿元
0.2‰
10亿元以上
0.04‰
4
其它鉴证业    务
2000元起协议收取
对委托人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说明:表列涉税项目未尽事宜,其收费标准双方协商。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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