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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停业复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 | |
文 号:厦地税函[2013]3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4-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取消对停业和复业税务登记核准的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业登记
(一)停业备案
纳税人的停业申请纳入税务备案事项,由各区局办税服务厅和办税服务室负责受理。受理后工作人员应审核以下有关事项:
1.征收税款。查看纳税人的欠税和申报入库情况,如纳税人有欠税和申报未入库税款的应征收入库;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入库停业当月的应征税款。
2.清理发票。查看纳税人的发票库存,将未使用的发票剪角作废。
3.封存证件。证件包括税务登记正副本、发票购买簿、发票专用章等。工作人员在征管系统中录入证件收缴情况,制作《停(复)业证件封存(领取)清单》。
4.出具有关通知书。对于符合停业规定(结清税款、作废发票、封存证件)的纳税人予以停业备案,出具《停业备案执行告知书》。对于不符合停业规定的纳税人不予停业备案,出具《不予停业备案告知书》。
(二)下户巡查
1.停业期间下户巡查。税源管理员在纳税人停业期间应下户巡查。首次巡查需在停业备案时间起的5个工作日内,以后定期(各基层局可自行规定期限)下户巡查,并在征管系统内录入巡查的情况以备查。
2.假停业的处理。巡查中发现纳税人假停业的,税源管理员应在3个日工作日内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经营情况、申报缴纳税款、领取有关证件。如纳税人在限期内未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税源管理员应再次下户巡查。如发现纳税人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通过强制复业审批将其恢复为正常纳税户纳入日常管征,并开具《复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二、复业登记
纳税人的复业申请纳入税务备案事项,由原受理停业申请的办税服务厅和办税服务室负责受理。工作人员将停业封存的证件等资料返还纳税人后予以复业,出具《复业备案执行告知书》。
停业期满纳税人未提出复业申请的,税务机关应为其进行复业处理,征管系统会自动将纳税人的状态修改为“正常”。
纳税人复业后,税源管理员要做好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管理,做好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辅导工作,确保纳税人正常履行纳税义务。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规定,自国务院的决定发布之日起取消停业和复业登记核准的审批。在我局征管系统停业新模块上线前各基层局受理该事项时仍使用原有表单。
(二)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优化纳税服务的意见》(闽地税发[2012]142号)精神,停业和复业登记纳入即来即办事项,因此停业和复业备案符合要求的应即来即办、当场办结。税源管理员要改变管理方式,加强停业、复业备案的后续监管和纳税辅导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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