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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宁德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 | |
文 号:闽国税函[2013]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02-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宁德市国税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请示》(宁国税发〔2012〕64号)收悉。关于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
政策性开发项目(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10%。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为22%。
上述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从2013年度(指税款属期)开始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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