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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科技通[2013]2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4-10 | 生效日期:2013-04-10 |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东湖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以下简称1220号文件)精神,为配合国家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开展好前期自查自纠工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方案》(简称《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为保证检查有效实施,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组成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自查自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协调办,负责我省高企认定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市州执委会(东湖高新区工作站)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督办,相关部门要抽调专人负责,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重点宣传本次检查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提高企业和中介机构对检查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
二、各级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协调,尽职尽责共同完成好此次检查工作。高新技术企业检查主要采取企业自查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各市州执委会(东湖高新区工作站)组织入户调查的企业数不低于辖区内企业总数的10%。对企业自查材料,各市州执委会(东湖高新区工作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统一审核,审核和入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中介机构资质、收费、审计情况;税收优惠执行落实情况、研究开发费用、高新产品收入、人员情况等。
三、参与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既要认真,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检查组报告,又要本着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原则,轻车简从,不给相关单位增加负担,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四、各市州执委会(东湖高新区工作站)要按时间进度开展工作。4月30日前,各市州执委会(东湖高新区工作站)将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调查表》(附件2)、《中介机构调查表》(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自纠汇总表》(附件4、《中介机构自纠汇总表》(附件5)、《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报告》(附件6)以书面形式(正式行文)和电子形式报送省高企认定办。
省科技厅联系人:张远钦、黄 源
电话:027-87135797、87135795
省财政厅联系人:廖明刚
电话:027-67818963
省国税局联系人:王卫平
电话:027-87322023
省地税局联系人:余永红
电话:027-87328742
电子邮箱:huangy@hbstd.gov.cn
附件下载.rar
1、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2、高新技术企业调查表
3、中介机构调查表
4、高新技术企业自纠汇总表
5、中介机构自纠汇总表
6、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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