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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地税函[2013]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1-18 | 生效日期:2013-01-18 |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我省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鉴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已废止,《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辽财税字[1999]503号)中“我省各级农发行应缴纳的营业税,仍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规定,由省级分行集中缴纳。”的政策也相应失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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