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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挂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地税函[2013]2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3-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挂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地税函[2013]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挂车车船税由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行向车船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向车船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是法人的,向法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各主管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摸清本地区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船底数,强化车船税税源控管,切实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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