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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挂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地税函[2013]6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2-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了保证挂车车船税的及时征缴入库,现将有关挂车车船税纳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地点
拥有挂车的纳税人是企事业单位的,应在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纳税人是个人的,应在其挂车的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时间
对于应在2013年3月1日后投保,但根据现行政策不需投保挂车“交强险”的纳税人,应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13年度车船税,以后年度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车船税。
三、工作要求
主管地税务机关,对挂车纳税人要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征缴入库。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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