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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地税发[2013]5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4-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2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商品交易市场”、“参与经营管理”难以界定。为有利于统一规范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商品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有若干商品经营者入内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交易的固定场所。
二、参与经营管理是指商品交易市场同时符合“统一招商、统一收银、统一赔付”三个基本条件。
三、商品交易市场以其房产对外招商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仅出租房产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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