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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挂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地税函[2013]4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3-12 | 生效日期:2013-03-01 |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3〕第630号)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鉴于目前机动车车船税实行代扣代缴,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在总局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对挂车车船税暂按以下方式征收:
一、委托保险公司代征;
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三、由公安交管部门或者交通部门协助征收。
具体征收方式由各市、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此前保险公司按规定依法代收的挂车车船税,一律不允许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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