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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税[2013]2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4-08 | 生效日期:2013-04-08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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