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
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13〕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3-04-02 | 生效日期:2013-02-01 |
四川省、厦门市、河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我们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来函,要求明确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2月1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双流、厦门高崎和郑州新郑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
二、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上述保税仓库,按照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日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FCouncil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