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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关联业务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4-25 | 生效日期:2013-04-2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将2012年度企业年度关联业务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在申报年度发生关联业务往来或者发生对外投资和对外支付的,均需进行关联申报。
三、《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每年5月31日)之前进行申报。
四、企业可以选择进行上门申报或者网上申报(即电子税务局申报)。网上申报请登录我局电子税务局,在办税服务-申报缴款-其他申报缴款-企业所得税-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进行申报。(网址:http://www.szds.gov.cn)。
五、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一)关联购销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的,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三)承担单一生产、分销、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发生亏损的;
(四)在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期内的;
(五)利息支出超过关联债资标准比例、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六)在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间的。
其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二)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六、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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