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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 | |
文 号:豫财税政[2012]2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2-05-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等契税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精神,现将契税计税依据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采取协议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应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土地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可依次按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基准地价计税。
二、采取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三、土地使用权出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先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的出让费用。
五、土地使用权交换的契税计税依据为交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六、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投资、入股、抵债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七、改变土地用途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和补缴的政府其他费用。
八、各级人民政府在办理土地出让过程中,各种理由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应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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