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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2-11-30 生效日期:2013-01-01
 

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管理的省内建筑安装企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省内跨市县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票时,按照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按照实际经营收入的2.5%就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省外来琼经营的分支机构(项目部),需提供总机构对其分支机构(项目部)的有效证明资料,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按实际经营收入的2.5%在经营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分支机构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项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项目部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总分机构出具的证实其为直管项目部的证明;总分机构拨款证明;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办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项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省外来琼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账册不健全,无法提供工资发放明细,未能按要求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6%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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