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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5-09 | 生效日期:2013-01-01 |
为落实好减免税优惠政策,简化减免税管理程序,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批类减免税范围
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税法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资源税困难及灾情减免;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房产税、资源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符合规定的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凡转让房地产收入在2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凡转让房地产收入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凡转让房地产收入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各市州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比照县(市)区局权限执行;省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除按规定应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外,其他均自行审批。
(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按照地税机关设置的量化标准执行。具体量化指标参数(附件1)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确定。省、市直属局按纳税人所属地区地税部门确定的量化标准进行审批。
三、减免税申报条件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困难减免:
1.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税款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金额等内容),单位法人须在申请减免税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
4.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调查报告;(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
5.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纳税人因灾情申报减免税,应提供能够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
7.经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表;
8.困难减免具体量化指标打分表;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减免税受理时限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资源税困难及灾情减免申报受理时限原则上为次年6月1日起至7月10日止,如有特殊情况,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说明。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1.困难减免具体量化指标参数(略)
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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