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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5-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要求,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验证范围及时间
1. 本次验证范围:温州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辖的2011年12月底前,经各级工商、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不纳入本次验证范围。
2.本次验证时间: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9月30日。
二、验证内容
1.查验纳税人税务登记各项应登记项目(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批准设立机关、总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投资方式、投资总额出资情况等)的基础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2.经批准设立登记部门批准后是否已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已办理变更登记;
4.纳税人发生歇业、停业、宣告破产及其它原因停止经营的,是否已办理停(歇)业、注销登记手续。
三、 验证方式
本次验证采用网上验证和大厅验证相结合的方式。纳税人通过因特网办税系统(http://etax.zjds.gov.cn)提交验证申请,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通过后,给予“2013年度已验证”的确认回复,不需再到地税部门办理;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批准设立机关)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通知其到办税服务厅查验核对办理验证换证手续。部分无法登陆因特网办税系统的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到各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四、验证、换证需提供资料
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5、注册地址房产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
6、单位公章;
五、 违章处理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在验证规定期限内向地税机关申请验证或申请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的,或对在验证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前补办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不给予处罚或按简易处罚方式从轻处罚。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到期后仍不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验证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其他未尽事宜请致电12366热线咨询,或登录温州市财政地税信息网(http://www.wztax.org)进行查询。
附件:市区各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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