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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其他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人社局发[2013]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3-04-02 生效日期:2013-01-01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2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3年度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464元,月平均工资为3872元。
二、2013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872元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72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配套财税政策——
国税发[200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3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公告
附件:2013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备  注: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为2012年底以前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2.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项         目
标                  准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872元×50%=1936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872元×40%=1549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872元×30%=1162元
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五级:3872元×12个月=46464元
伤残六级:3872元×10个月=38720元
伤残七级:3872元×8个月 =30976元
伤残八级:3872元×6个月 =23232元
伤残九级:3872元×4个月 =15488元
伤残十级:3872元×2个月 =7744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3872元×18个月=69696元
伤残六级:3872元×15个月=58080元
伤残七级:3872元×12个月=46464元
伤残八级:3872元×9个月 =34848元
伤残九级:3872元×6个月 =23232元
伤残十级:3872元×3个月 =11616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3872元×6个月=23232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额度
配偶:每月增发94元,最低发放标准1030元
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发70元,最低发放标准772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3872元×6个月=23232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3872元×9个月=34848元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3872元×12个月=46464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3872元×2个月=7744元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3872元×1个月=3872元
防暑降温费
3872元×3%=116元
中、夜班津贴
3872÷21.75×5%
3872÷21.75×10%
2010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一档缴费:3872元 ×20% =774.4元
二档缴费:3872元 ×16% =6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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