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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动自行车开具发票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 | |
文 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05-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沈阳市5月20日起开始为电动自行车车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求车主提供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取得的发票,由于部分经销商销售电动自行车时未开具发票,造成部分车主无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此,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就发票开具事宜公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电动自行车等商品时应当向购买者开具发票。购买者有依据证明购买电动自行车时经销商未开具发票的,可以要求经销商补开发票,经销商不得拒绝。
二、购买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向经销商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经销商变更品名和金额。
三、税务机关无偿向经销商提供发票,经销商开具发票时不得向购买者收取任何费用。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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