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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惠泽雅轩”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环节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 | |
文 号:穗地税函[2013]12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5-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惠泽雅轩”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环节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请示》(穗地税云发〔2013〕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切实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政策的通知》(穗财综[2011]116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这里的“建设”应指“建安工程”环节,不应包括“销售”环节。
因此,在市财政局没有明确我市保障性住房在“销售”环节免征堤围防护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3项规费前,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堤围防护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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