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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1-02-23 | 生效日期:2011-02-23 |
现将《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补充公告如下: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自然人股东应当到其股权转让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所扣缴的税款。”
修改为“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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