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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接收确认等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不限 | |
文 号:豫国税函[2013]10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2-06-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传递工作方案》(豫财税政〔2013〕24号,以下简称《信息传递方案》)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豫国税函〔2013〕90号)等有关工作要求,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有序进行,经研究,现就信息接收、确认、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和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接收
根据《信息传递方案》规定,国、地税之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传递采用县(市、区)、省辖市、省同级传递移交模式,地税部门于5月27日前向同级国税部门传递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
各地要成立由征管、货物劳务税、信息中心、收入规划核算、纳税服务、政策法规等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组,主动与当地地税部门联系,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行《信息传递方案》中有关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交接的相关手续,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交接,手续完备。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
各地国税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交接税源调查确认工作,对接收的纳税人信息要逐户、逐项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要明确调查确认任务,强化责任追究,保证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工作按时、高效完成。调查确认原则上应于6月10日前完成。
税源调查责任人在收到分配的纳税人信息后,要迅速逐户开展实地调查确认。调查时向纳税人发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告知书》(附件1),同时发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附件2,以下简称《调查确认表》),辅导纳税人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确认其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是否按差额征收营业税,是否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等内容。调查人员应当场核对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所填《调查确认表》内容是否吻合,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
对经确认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凡需要纳税人办理的涉税事项,如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等,调查人员可现场将以上工作事项的相关调查、信息采集以及表证单书填制工作一并办理。需要纳税人到国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要告知纳税人办理的地点、时限、程序和需要报送的资料(具体主要事项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告知书》第三条)。
对调查对象提出其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调查人员应要求纳税人在《调查确认表》的相关栏目填写其实际从事的业务以及不属于试点范围的理由,由主管国税机关与同级地税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国、地税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分别上报上级国、地税部门协商解决。
对不在地税移交名单范围内、直接向国税部门提出纳入营改增试点申请的纳税人,国税部门应尽快进行核实,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税收管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各地应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调查确认和后台相关征管手续的办理工作,如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票量核定、定额核定申报方式确认、税款入库级次确认、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等,以及及时、准确将相关信息导入或录入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出口退税等相关信息系统等工作应于6月20日前完成。
(一)税务登记
所有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均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属于国地税联合办证的(即税务登记证上加盖有国、地税两个部门印章,以下简称“共管户”),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再进行税务登记,只办理税种登记、票种票量核定、发票领购簿发放、定额核定、申报方式确认、税款入库级次确认等涉税事项。对实际情况与税务登记证内容不符合的纳税人,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调查确认结果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不属于国地税联合办证的(即税务登记证上只加盖有一个部门印章,以下简称“非共管户”),依税法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之前在国税部门办理过税务登记现为注销状态的,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等有关事项;之前未在国税部门办理过税务登记的,应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票量核定、发放发票领购簿、定额核定、申报方式确认、税款入库级次确认等涉税业务。
(二)发票和税控管理
各地要依照税法规定,对确认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及时开展票种、票量、发票限额核定以及相关税控设备发行等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事项告知纳税人。具体操作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控管理
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各票种的发票用量、版面;并根据试点纳税人所属行业类型按相关规定分别确定所使用的税控设备。各地要准确确定税控设备使用计划,于6月20日前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为下一步培训、初始化发行、安装等做好基础工作,确保试点纳税人8月1日起能通过税控系统正常开具发票。税控设备使用规定及发行安装要求另行下发。
2.普通发票
(1)主管国税机关要合理确定试点纳税人的普通发票票种、票量,满足纳税人正常的发票需求,减少发票领购次数,引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初次领取发票数量可以放宽到3个月使用量。对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审批印制数量应满足纳税人1年的使用量。
(2)原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原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通用手工发票、定额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在坚持纳税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可积极引导其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原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根据需要,可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冠名发票相关事项。
(3)各地要准确测算试点纳税人各类普通发票用量,并制定发票印制计划,6月2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根据总局和省局相关发票印制情况,各地应及时向试点纳税人供应各类发票,原则上7月25日前供应到位,确保试点纳税人8月1日起能够正常开具发票,但不得提前开具。对于领取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各地要做好《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初始化工作,保证试点纳税人8月1日起通过《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正常开具。
(三)税款征收管理
各地在确定征收方式时,要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办理: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国税部门原来确定的征收方式不变;原属于地税管理户的试点纳税人,可继续按照地税部门原来确定的征收方式;原来地税部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可继续按照地税部门原来核定的定额对其进行定额核定;原在地税部门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继续按照未达起征点管理。各级国税部门在定额核定时,要注意将营业额转换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准确核定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税收入库的地方级次确定依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纳税申报方式
在依法确定纳税申报方式时,应在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结合原来在地税部门的申报方式,确定其采取网上申报、大厅申报或邮寄申报。对在地税部门已实行财税库银联网扣税的试点纳税人,需按规定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对选择采取网上申报的试点纳税人,需使用CA数字证书并和服务商签订CA认证服务协议,对需要网上办税软件运维服务的应和软件运维服务商签订网上办税软件运维服务协议。9月1日起,正常申报征收。网上申报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可直接到大厅申报。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依照税法规定,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截至2013年5月31日尚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均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上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合计除以(1+3%)后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1.对2013年5月31日以前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按规定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应制作、送达《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见附件3),告知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并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对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逐户发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附件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5)和《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附件6),由纳税人对缴纳营业税期间应税服务部分的营业额按规定进行确认。主管国税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的确认情况,按照省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相关公告进行处理(具体公告另行下发)。
(六)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的范围
依照税法规定,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指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要求
(1)填报表格,报送电子数据
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自行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7),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提供,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国税机关免费提供。
(2)提供有关资料
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应按相关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①银行开户许可证;
②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③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确定免抵退税计税办法
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4)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留存有关资料复印件并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完成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纳税人信息录入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之中,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添加出口退税企业标志。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试点纳税人信息接收、确认、税务登记、税种核定、资格认定等工作,是实施营改增的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事关试点改革在国税系统的顺利推行,程序多,业务杂,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各地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成立相应专项工作组,统筹各项工作,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主动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联系,既要保证税源按时顺利交接,又要抓紧时间切实组织好税源的调查确认以及相关征管手续的办理和录入工作,为下一步试点纳税人顺利纳入国税部门管理奠定基础。
(二)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营改增从税源移交到有效纳入国税管理,工作环节多,业务项目多,各地要科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充实内容,细化步骤,明确分工,逐条逐项地将具体工作分解到岗、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确保事事有人管、户户有人包。对纳税人主动申请的,要落实首问责任制,根据有关政策认真确认并办理。同时,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调查确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导,防止工作出现脱节或棚架现象,必要时可以进行抽复查,特别是对税源调查责任人调查确认和当场办理的涉税事项进行抽复查,对调查确认不认真,影响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给试点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的,要追究责任。
(三)双向减负,综合办理。营改增试点改革涉及业务繁多,工作量大,更涉及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数据确认、信息采集、文书填报、涉税程序办理等工作,需要基层和纳税人付出很大精力。各级国税机关在具体工作中既要细致全面,又要统筹安排,本着减轻基层和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做好事前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并尽可能坚持一次调查、综合办理的原则,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对相关征管手续、资格认定等工作可采取“前台采集,后台办理”的方式,凡是在调查确认环节能办理的手续、采集的信息尽可能当场办理,以方便纳税人并减轻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理的工作压力。相关数据处理能够采用技术手段实现的不用手工操作,多项业务能够一次完成的不分项分次处理,需告知事项能够一次告知的不多次多头告知,涉税手续能够当场办理的不往返办理,避免基层和纳税人重复劳动、无谓劳动、低效劳动。对有关事确实无法同时、当场办理,或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调查、办理的,应实事求是地处理,但应尽可能的减轻对基层和纳税人的影响。工作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争取把环节考虑得更细致,把细节考虑得更周全,对省局规定和附件所列事项不能满足基层征管实际需要的,可根据实际和需要进行调整完善,保证信息调查和采集的完整、准确性和满足税收征管需要。
(四)沟通协调,通力配合。营改增试点改革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内外部、多部门、多岗位。对内,各地既要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又要沟通协调,齐心聚力,建立健全部门沟通机制,确保上下级之间、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岗位之间沟通顺畅,配合密切,群策群力,共同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确保无缝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有条不紊地推进试点工作。对外,要加强与财政、地税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积极主动处理部门衔接有关事宜。
(五)提高效率,按时完成。营改增各项工作时间性强,要求高,各单位在开展实地调查确认前,应集中调查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省局通知内容和本单位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等,让每个调查人员明确本次工作的内容、方法、标准和时间安排等,确保调查确认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时保质完成,推动试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鉴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新增及变动情况,为掌握工作进度,各地国税机关应根据实际调查确认情况填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调查确认情况汇总表》(附件8)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确认清单》(附件9),分别于6月20日、6月30日、7月10日、7月20日、7月30日上报省局。
附件:(略)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告知书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
3.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6.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7.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8.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调查确认情况汇总表
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确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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