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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不限 | |
文 号:粤国税函[2013]4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06-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13〕105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因办税人员擅自离职导致该企业2012年10月至12月份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无法按期收齐,且该公司已于2013年4月12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单证收齐的延期申请,并提供了相关举证材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的规定,同意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请你局督促企业尽快收齐相关单证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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