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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3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税委会[2013]16号 | 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发文日期:2013-06-21 | 生效日期:2013-07-01 |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2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年6月21日
附件下载: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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