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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地税发[2013]6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3-07-17 生效日期:2013-07-1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落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重要意义
  截止目前,我省个税基础管理信息系统(BIMS)已上线注册单位户数超过12万。通过2012年对客户端软件的全面升级,全省已有70%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使用互联网方式进行申报,系统申报拥堵情况极大缓解,申报效率显著提升。但各地推进此项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地方纳入全员全额管理户数较少,申报率较低。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重要性,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切实抓出成效。

  二、以信息化为支撑,努力扩大全员全额管理覆盖面
  加强全员全额管理,必须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才能适应日益增大的工作量,安全快捷地处理、运用数据。各地要继续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全员全额管理面,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监控,实现管理系统和全员全额管理工作同步良性发展。各地要对有效征管户数(有效征管户数=核心征管户数+代扣代缴单位户数)进行认真摸底和统计,在有效征管户数基础上不断扩大全员全额管理工作覆盖面。

  三、切实提高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申报质量
  一是着力解决申报率低的问题。各地要认真查找申报率较低的原因,对长期不申报或零申报户要加强征收管理,严把上线注销管理,切实提高申报质量。二是努力提升数据质量。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各地可通过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增设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软件标识的方法,使申报数据与扣款数据一致,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充分利用管理系统做好个人所得税管理后续工作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对超过法
  定申报期而未办理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纳税人各处所得来源地税机关均可提醒其办理申报,纳税人首次办理申报的地税机关为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主动告知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为加强系统数据的处理和运用,针对BIMS系统内未处理的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涉税信息,系统将未处理信息分发至纳税人所得金额较大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提醒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义务。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两处及两处以上收入纳税人的清查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各地应于2013年9月底前将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中两处以上收入数据全部清理完毕,于9月30日前将处理结果报至省局(所得税处)。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齐心协力,圆满完成任务。一方面地税机关内部要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对收到的《税收协查函》给予回复;另一方面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涉税纠纷。两处以上工薪收入处理的软件操作流程,省局已放至FTP所得税处文件夹。待数据处理完毕后,从2014年起,两处以上工薪收入应实现按季处理,常态化管理。
  (三)做好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的评估工作。各地应将当地高收入行业,人均扣缴额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的单位作为评估和检查的重点,认真分析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关注有关银行账户、
  往来款项、职工福利等信息。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比对,检验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

  五、组织系统培训,强化工作考核
  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培训是推广应用的重要环节,各地应加强全员全额覆盖面、申报率及培训率的考核与检查,认真组织扣缴义务人软件培训及内部操作培训工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熟练掌握运用系统。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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