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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烟草揭阳市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08-16 | 生效日期:2013-07-01 |
为认真落实行政区域调整有关征管工作要求,理顺我市市内跨县(区)总分机构征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我市执行<跨县(市、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批复》(揭府函[2008]21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烟草揭阳市有限公司(下简称“总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总公司及其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做税种鉴定。总公司应将分支机构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分支机构发生变动,总公司应及时报备。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办法,即由总公司统一核算总公司和各二级分支机构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的规定进行分配,总公司和各二级分支机构分别按分配的税额按月(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年终由总公司统一进行汇算清缴。总公司和各分支机构每月(季)度分配的税额及总公司年终汇算清缴应补的税额分别按现行财政分享体制就地入库。
(二)总公司应在每月(季)度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同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下简称《分配表》)。
(三)总公司应于每月(季)度法定申报期内将当期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盖章的《分配表》交各二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取得《分配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同一地区有多个二级分支机构的,可由其中一个二级分支机构集中纳税申报。
(四)总公司应当自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日常征收管理
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自觉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问题或对申报情况存在疑问的,应及时反馈给总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国税局。
四、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zip
1、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分支机构明细表
2、广东烟草揭阳市有限公司二级分支机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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