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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3-08-07 | 生效日期:2013-09-01 |
现将精料补充料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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