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 |
文 号:环办函[2013]921号 | 发文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发文日期:2013-08-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标准编制单位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鉴于草案内容有较大调整,现将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再次征求意见。请研究后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3年9月6日前返回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zip
2.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zip
3.《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zip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FCouncil |
御财府 |